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
債 權 人 林麗真
上列債權人林麗真因與債務人楊志成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林麗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珊如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欲請求之對象、金額、利息為何?利息起算日自何年何月何日?
四、請提出係爭支票之正面及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到院。(內容請務必清晰完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