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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7號
債 權 人 莊雅芬
上列債權人莊雅芬因與債務人陳益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莊雅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各債務人間之債務各別存在,其程序費用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系爭9張匯款單據,其中3張分別於106年8月30日、106年10月20日、107年1月17日匯款(共計:215000+380000+147000元=742000元)之受款人為「陳益昌」,其餘6張匯款(共計:0000000元)之受款人則為「林慧雯」;
又因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一項之聲明(即應分項列出債務人各自應給付之金額及更正按年息5%計算利息)。
三、經查系爭3張支票之發票人皆為陳益昌。如欲請求債務人林慧雯共同給付,則應具狀釋明其是否為背書人(並應提出系爭3張支票之背面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如僅對發票人陳益昌為請求,則應具狀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二項之聲明(即債務人「陳益昌」應向債權人給付……)
四、請提出債務人林慧雯(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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