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2677,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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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7號
債 權 人 鄭陳鴻
債 務 人 陳傳志即御家一品軒

上列債權人鄭陳鴻因與債務人陳傳志即御家一品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鄭陳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標的及數量」,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漏未為前開表明,請具狀補正之。

二、本件依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所請求利息之起迄時間及確切利率,因而無從起算利息,請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御家一品軒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陳傳志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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