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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
債 權 人 朱國彰
債 務 人 蕭却
債 務 人 蕭火連
債 務 人 楊蕭安珠
債 務 人 許周
債 務 人 蕭木龍
債 務 人 蕭睦雄
債 務 人 李東豐
債 務 人 李性鴻
債 務 人 李俊概
債 務 人 李菊梅
債 務 人 楊蕭速美
債 務 人 林蕭速惠
債 務 人 蕭速珠
債 務 人 蕭呈昌
債 務 人 李美慧
債 務 人 蕭麗捐
債 務 人 蕭麗悧
債 務 人 蕭資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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