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4246,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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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賴秀珠即陳俊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雅茹即陳俊文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怡靜即陳俊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俊文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俊文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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