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48號
債 權 人 黃傳灝
上列債權人黃傳灝因與債務人王奇崧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傳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奇崧(住彰化縣○○鄉○○村○○街0號)、賴淑貞(住彰化縣○○鄉○○村○○街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