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4286,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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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債 權 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張賜德聲請對債務人李建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建利戶籍住址為高雄市三民區第二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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