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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賴張議
債 務 人 張助
一、債務人賴張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賴張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債權人若對債務人賴張議之財產執行無效果,將依法由債務人張助支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
三、債務人賴張議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賴張議之財產執行無效果,將依法由債務人張助支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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