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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債 權 人 海克力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上列債權人海克力斯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姿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海克力斯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姿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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