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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
債 權 人 蔡忠憲
上列債權人蔡忠憲因與債務人賴啟超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
忠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聲請狀之附表未載資料,請具狀補正附表利息起算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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