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促,4660,2019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0號
債 權 人 蔡忠憲
上列債權人蔡忠憲因與債務人賴啟超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
忠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聲請狀之附表未載資料,請具狀補正附表利息起算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