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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債 權 人 胡嘉壬
上列債權人胡嘉壬聲請對債務人李振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借據內容形式審查,借貸期間至民國110年3月19日,並無約定分期每月10日還款,借貸既尚未到期,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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