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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3號
債 權 人 甘凱翔
上列債權人甘凱翔因與債務人顏晟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甘
凱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顏晟貿借款證明到院查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顏晟貿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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