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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卓淑華
債 務 人 吳昌祐
一、債務人卓淑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昌祐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卓淑華於106年3月31日,邀同債務人吳昌祐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3月31日起至111年3月30日止。
詎料債務人卓淑華於108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債權人如對債務人卓淑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吳昌祐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97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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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昌祐、卓│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九個月│
│ │554365│淑華 │2月28日起 │ │以內者,按年利│
│ │元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之利息,其逾│
│ │ │ │ │ │期超過九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
│ │ │ │ │ │五計算之利息。│
├──┼───┼─────┼──────┼──────┼───────┤
│ 002│新臺幣│吳昌祐、卓│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九個月│
│ │59992 │淑華 │3月31日起 │ │以內者,按年利│
│ │元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 │算之利息,其逾│
│ │ │ │ │ │期超過九個月者│
│ │ │ │ │ │,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
│ │ │ │ │ │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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