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債 權 人 林美蓮
債 務 人 泰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001至007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本件另請求如附表編號008所示之金額,其借貸期間為民國105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08年6月29日,尚未屆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
│ 編 號 │ 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百分之)│
├─────┼────────────┼───────────┼────┤
│001 │1,400,000元 │104年9月16日 │5 │
├─────┼────────────┼───────────┼────┤
│002 │2,000,000元 │104年11月3日 │5 │
├─────┼────────────┼───────────┼────┤
│003 │600,000元 │105年1月15日 │5 │
├─────┼────────────┼───────────┼────┤
│004 │600,000元 │105年2月15日 │5 │
├─────┼────────────┼───────────┼────┤
│005 │600,000元 │105年3月10日 │5 │
├─────┼────────────┼───────────┼────┤
│006 │2,000,000元 │105年3月29日 │5 │
├─────┼────────────┼───────────┼────┤
│007 │2,000,000元 │105年4月25日 │5 │
├─────┼────────────┼───────────┼────┤
│008 │2,100,000元 │105年6月30日 │5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