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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債 權 人 姚嘉琳
債 務 人 泰洋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參仟零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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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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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借 款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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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00,000元 │105年12月31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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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0,000元 │106年2月3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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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50,000元 │106年2月15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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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343,518元 │106年2月28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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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836,000元 │106年2月28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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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650,000元 │106年3月4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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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213,550元 │106年4月17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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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200,000元 │106年4月27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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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800,000元 │107年9月16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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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200,000元 │107年9月29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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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300,000元 │107年10月10日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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