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連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第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連福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附卷可憑。
經查,債務人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㈠附表編號1-2土地部分,均為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本院於原訂於109年4月10日下午2時40分指界,債務人拒繳納費用,致無法至現場履勘;
依地籍謄本上面載明設有不定期限之地役權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調查未收取租金,債務人併陳明現為道路用地,擬不予處分,逕發還予債務人;
㈡附表表編號3部分: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本院於原訂於109年4月10日下午3時為查封測量及鑑價,惟債務人拒繳納費用,就債務人嗣表明願提出現款新台幣7,500元以代拍賣;
㈢附表編號4部分:領有老農津貼,非應屬清算財團,不予處分。
三、復經通知債權人本院係以書面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對上示財產處分方式表示意見,上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無為反對之陳述。
前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其處分情形如附表所示,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且予以公告在案。
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台幣) 處分情形(新台幣) 1 彰化縣鹿港鎮鹿犁段768地號土地 面積:1㎡、權利範圍:2分之1 不予處分 2 彰化縣鹿港鎮鹿犁段769地號土地 面積:155㎡、權利範圍:2分之1 不予處分 3 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頭崙路42號之未保存登記 面積:37.2㎡、權利範圍:100000/100000、現值:7,200元 7,500元 4 鹿港鎮農會 (帳號62801-11-003599-6) 139,611元(領有老農津貼) 不予處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