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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張哲輔
相 對 人 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坤山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6,800,000元,以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1月28日,登記清償日期為按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債務人為洪坤山、漢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嗣相對人洪坤山於105年2月2日簽發面額14,000,000元,到期日為107年2月1日之本票乙紙交聲請人收執。
詎相對人洪坤山屆期經提示未為清償,相對人洪坤山尚欠聲請人14,000,000元及其利息。
為此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相對人洪坤山於105年2月2日所簽發之本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之到期日為107年2月1日,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
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4月9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8年4月10日合法送達,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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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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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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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田尾鄉 │芳富 │ │0000-0000 │建│00 │02 │33.06 │全部 │(1)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洪坤山(2) │
│ │ │ │ │ │ │ │ │ │ │ │重測前:饒平│
│ │ │ │ │ │ │ │ │ │ │ │厝段0000-000│
│ │ │ │ │ │ │ │ │ │ │ │0地號 │
├──┼───┼────┼────┼────┼────────┼─┼──┼──┼──────┼─────────┼──────┤
│002 │彰化縣│田尾鄉 │芳富 │ │0000-0000 │建│00 │09 │93.28 │14分之1 │(1)所有權人 │
│ │ │ │ │ │ │ │ │ │ │ │:洪坤山(2) │
│ │ │ │ │ │ │ │ │ │ │ │重測前:饒平│
│ │ │ │ │ │ │ │ │ │ │ │厝段0000-000│
│ │ │ │ │ │ │ │ │ │ │ │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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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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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00295-│彰化縣田尾鄉光│彰化縣田尾鄉芳│4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121.33;二層:73│陽台:36.6│全部 │(1)所有權人: │
│ │000 │復路二段686之9│富段0000-0000 │造,停車空間、│.75;三層:117.73;四 │1 │ │漢寶建設股份有限│
│ │ │號 │、0000-0000地 │住宅、機械室 │層:103.76;地下一層:│ │ │公司(2)共有部分 │
│ │ │ │號 │ │150.57;突出一層:17.9│ │ │:芳富段00304 │
│ │ │ │ │ │8;合計:585.12 │ │ │-000建號,面積:│
│ │ │ │ │ │ │ │ │1231.01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利範圍:14分│
│ │ │ │ │ │ │ │ │之1,主要用途: │
│ │ │ │ │ │ │ │ │停車空間、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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