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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廖媞茹即廖淑如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員林市三條段449-4(登記次序83)、451-1(登記次序83)、451-29(登記次序59)、451-55(登記次序79)、451-56(登記次序79)、451-57(登記次序79)、451-58(登記次序83)、451-60(登記次序79)、451-61(登記次序79)、451-62(登記次序79)、451-63(登記次序79)、451-64(登記次序84)、451-69(登記次序72)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39(登記次序4)、725(登記次序2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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