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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呂旭峯
上列聲請人呂旭峯因與相對人蔡尚振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呂旭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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