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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賴湘宜
上列聲請人賴湘宜因與相對人鄭奇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賴湘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債務人鄭奇文對抵押權人所負債務,如借據、契約等)(所提本票影本5紙非債權證明,理由詳台端聲請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9號支付命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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