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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光雄
上列聲請人張光雄因與相對人鐘椿岩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張光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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