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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正德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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