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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永順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伸港鄉泰平段89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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