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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佳玲
相 對 人 游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4月19日,利息按年息2%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年息20%計算之,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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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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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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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花壇鄉 │北白沙坑│ │0000-0000 │ │00 │19 │08.43 │8分之1 │重測前:白沙│
│ │ │ │ │ │ │ │ │ │ │ │坑段0000-000│
│ │ │ │ │ │ │ │ │ │ │ │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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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花壇鄉 │北白沙坑│ │0000-0000 │ │00 │21 │26.06 │2126分之224 │重測前:白沙│
│ │ │ │ │ │ │ │ │ │ │ │坑段0000-000│
│ │ │ │ │ │ │ │ │ │ │ │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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