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票,762,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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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葉恒安
上列聲請人葉恒安因與相對人張錫卿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葉
恒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經查本件系爭本票(票號:CH486762號)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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