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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莊蘇
上列聲請人莊蘇因與相對人鄭錫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莊蘇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鄭錫庸(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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