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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高良賓
相 對 人 蔡佳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票號WG0000000本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前,應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2號意旨參照),併此敍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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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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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號 │ │ (新 臺 幣) │ │ (即提示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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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5月9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5月9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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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5月9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5月9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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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5月23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5月23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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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7年5月25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5月25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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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7年6月1日 │1,7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6月1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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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7年6月11日 │1,2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6月11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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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7年7月10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7月10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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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7年7月30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7月30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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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7年9月6日 │1,200,000元 │107年9月6日 │107年9月6日 │WG0000000 │ │
├──┼───────┼─────────┼───────┼──────────┼────────┼──┤
│010 │107年11月1日 │1,500,000元 │107年11月15日 │107年11月15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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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7年11月26日 │1,500,000元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0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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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8年1月29日 │500,000元 │108年2月15日 │108年2月15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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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8年4月26日 │8,000,000元 │視為無記載 │108年4月26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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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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