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票,819,2019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林根在
上列聲請人林根在因與相對人徐聖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根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借款金額之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皆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