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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賴慶和
上列聲請人賴慶和因與相對人古文烽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賴慶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提示日起計息,惟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票號:TH572737),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古文烽(住彰化縣○○市○○里○○○路000號1樓)、楊勝媚(住彰化縣○○市○○里○○○路000號1樓)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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