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司票,829,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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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王俊傑因與相對人戴瑋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俊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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