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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鍾東武
上列聲請人鍾東武因與相對人蕭調夫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鍾
東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經核,本件系爭本票(票號:CH536617號)因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66條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該本票,請具狀釋明有無持系爭本票向發票人提示?如有,則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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