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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張大江
上列聲請人張大江因與相對人阮氏蓓丹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大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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