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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承謚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七四八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 年度訴字748 號民事判決當事人江忠厚為聲請人之債務人,聲請人自上開判決得知江忠厚取得部分土地,為對江忠厚取得土地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明細查詢單、國民現金申請書、本院100 年度訴字748 號民事判決及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調取100 年度訴字748 號全卷核閱無誤,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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