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補,283,2019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黃崇銘

原 告 賴秀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原 告 陳木麵

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再依上開資料更正被告張XX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三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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