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無委任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0,800元(即拍定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