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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賴財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000號建物及圍牆分別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各多少平方公尺(因土地公告現值不同,請勿僅陳報占用之總面積)?若逾期未陳報,即以上開三筆土地總面積,計算本件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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