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8,訴,150,2019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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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莊陞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惠雅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追加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後段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請求防止人格權再次受到侵害等語,核其追加之請求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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