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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公示
兼法定代理人 魏水青(公示
被 告 許似亮(公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點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點6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被告魏水青、許似亮等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15日,邀同被告魏水青、許似亮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以108年6月15日為借款到期日,與原告約定按月付利息一次,本金到期清償;
利率按原告公告利率加百分之1點59計息,如遲延付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就被告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以本金1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與違約金等負擔,願意負擔連帶清償責任,並簽定授信約定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台灣頂尖國際通路有限公司於於108年1月10日起陸續退票,因被告並未按期付息,依據兩造簽立合約第九條與第十條約定,依約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被告等目前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與第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三)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被告等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票據查詢資料、催收紀錄卡、放款明細表等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且未提出書狀以供斟酌,被告既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且不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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