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賴清溪
賴進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賴正杰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權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告起訴主張欄第六行關於「第4房賴文茂」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房賴文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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