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
債 權 人 丁淑惠
上列債權人丁淑惠因與債務人羅順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淑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之匯款單影本,到院供查核。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