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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19號
債 權 人 黃翔偉
上列債權人黃翔偉與債務人賴佩筠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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