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訴,1148,2021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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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楊文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19萬元,應徵裁判費93,4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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