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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林敬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秋桂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除請求損害賠償之外,另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之物品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返還附表所示之物訴訟標的價額,經詢問原告該等物品價值,原告稱不知道該用什麼價值計算等語,而本院亦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附表所示之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應以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合併損害賠償請求金額新台幣742,500元,共計新台幣2,39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76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8,15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6,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新台幣16,61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請求返還附表所示物品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1.米庭公司:107-108年間公司客戶、廠商報價單、合約書、各類收據等重要文件,一批。
2.米庭公司:商業材料資訊畫冊、書籍畫冊、日常用品、什用品等物品,一批。
3.幸福萬年會:106-108年間協會政府補助款公文,2冊。
4.幸福萬年會:106-108年間協會會員收據清冊,約十幾冊。
5.幸福獅子會:獅子會授證會會籍證書,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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