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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7號
原 告 鄭寶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郭百杉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羿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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