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訴,745,2022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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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4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成福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金龍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631,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依原判決兩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於本院,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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