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勞補,29,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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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春林間返還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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