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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59號
債 權 人 吳俊彥
上列債權人吳俊彥因與債務人薛惠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俊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之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債務人薛惠文之住所並陳報本院。
並請提出債務人薛惠文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匯款相關事證所載,系爭債務之糾紛兩造為薛適敏與薛惠文,債權人吳俊彥均與系爭債務無關,以吳俊彥為債權人不適法,故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為薛適敏,並於狀尾補蓋薛適敏印章。
三、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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