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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債 權 人 周秋圓
債 務 人 柯美惠
一、債務人柯美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債務人朱祈存即朱鳳娥已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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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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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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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年8月3日 │688,950元 │109年8月3日 │A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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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年8月11日 │594,633元 │109年8月25日 │A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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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9年8月19日 │545,384元 │109年8月25日 │A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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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9年8月20日 │278,682元 │109年8月25日 │A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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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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