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9,司促,2306,2020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6號
債 權 人 温稼穀

上列債權人温稼穀因與債務人林美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温稼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美穎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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