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瑞祥
債 務 人 蔡金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
│附表一: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新臺幣)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其中108年11月30日至108年12月30日按利率│,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
│ │年息1.29%計算之。)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
│ │本金部分按年息2.677%加一成計算之利息,│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 │逾期六個月以上,逾期本金按年息2.677%加│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
│ │兩成計算之利息。 │ │
├─────┼───────────────────┼────────────────────┤
│291,671元 │民國108年11月30日 │ 民國108年12月31日 │
└─────┴───────────────────┴────────────────────┘
┌──────────────────────────────────────────────┐
│附表二: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
│ 基準利率(%) │ 請求利率(%) │ 備註 │
├──────────┼──────────────┼────────────────────┤
│2.677 │2.9447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
│2.677 │3.2124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